歡迎您使用麻將攏來聖(以下簡稱為本平台)提供之各項服務。本平台乃由BREAKABELL LIMITED所架設及經營之線上遊戲娛樂服務平台,凡進入或使用本平台,其權利義務均應依本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規範之,請您務必詳讀以下所列之各項條款內容,當您開始使用服務時,即表示您已審閱並同意遵守本條款、隱私條款、本平台各項服務管理規章、官方網站所公告之所有注意事項及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

另外,本條款有依實際狀況修訂之權力,若您於條款修訂與公告後繼續使用本平台服務,即表示您已詳閱並同意修正後之條款,故請您隨時留意本條款之修正與變更。

本平台為線上遊戲娛樂服務平台,為避免遭他人以詐欺、盜用他人帳號等任何不法手段,利用於賭博、圖利或其他任何違反法律之行為,使用本平台時禁止從事廣告或販售任何遊戲虛擬商品、寶物、遊戲幣及任何非本平台提供之商業行為,也請玩家勿向他人購買任何遊戲虛擬商品、寶物、遊戲幣,若經查證有違規之行為,將依本條款終止相關違反本條款帳號之使用權利。

企業經營者名稱:BREAKABELL LIMITED (以下簡稱「甲方」)
電子郵件:breakabelldeveloper@gmail.com
本服務使用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法定代理人)

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乙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乙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之訂定,應由乙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若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同意或無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付費購買遊戲服務,導致法定代理人主張退費時,法定代理人得依乙方官方網站公告流程,備妥證明文件並提出申請,經乙方確認後,退還乙方未使用之遊戲費用。

甲方應於平台官網首頁、遊戲登入頁面或購買頁面以中文明顯標示前項聲明,若乙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除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外,應於乙方之法定代理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契約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本契約條款變更時亦同。

第二條(契約適用之範圍)

甲方提供乙方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條款之約定定之。

第三條(契約之內容)

(1)甲方遊戲服務之廣告或宣傳內容視為本條款之一部分,與本條款具有相同之效力。

(2)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均依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辦理。

(3)甲方另行制定的管理政策、隱私政策等各項規定,經告知乙方後乙方仍持續使用本服務,即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名詞定義與說明)

若無特別註明,本條款中詞語含意如下:

(1)本條款:意指本條款正文及其修訂版本,前述內容一經正式發佈,即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2)裝置:意指可以下載和安裝內容的設備,如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

(3)個人資料:意指帳號ID、名稱及乙方提供給甲方的一般資料及遊戲使用資料,如乙方使用甲方獲得的帳號和密碼等資料、消費的結算資料。

(4)遊戲虛擬貨幣:意指具有保值性和可行使性,可用於平台內付費服務之遊戲虛擬貨幣。

(5)遊戲虛擬物品:意指可以在甲方平台服務中使用的虛擬物品,包括但不限於遊戲角色、資源、道具、裝備。遊戲虛擬物品可按一定比例透過遊戲虛擬貨幣兌換取得或免費取得。

(6)外掛程式:意指非由甲方提供,以影響或改變甲方網路連線遊戲運作為目的之程式。

第五條(使用條款之效力與變更)

(1)根據本條款,乙方在開始申請後,從使用遊戲服務開始,即視為接受本條款的全部內容。

(2)甲方可隨時變更本條款,變更自本站公告日起生效。

(3)乙方應定期查看本條款的變更情況,對於乙方未確認變更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此外,乙方在本條款變更後使用本服務,視為乙方同意本條款變更。

(4)若乙方不接受本條款的變更,乙方可以按照甲方指定方式通知甲方,自願停止使用本服務並解除安裝。

第六條(本服務之內容與變更)

(1)甲方有權變更、追加或取消本服務的任一部分或全部。在此情況下,比照適用本條款第五條之規定,但若甲方確定有重大變更,甲方得依甲方規定方式提前通知乙方。

(2)對於與本服務變更相關如會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的任何損害,應由乙方自願停止使用本服務,如乙方持續使用本服務,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七條(本服務之權利歸屬)

(1)甲方提供的所有軟體、內容、數據等版權作品均歸甲方所有,受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保護。因此,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將通過使用本服務所獲得的版權資料用於商業目的,包括但不限於揭露、散布或轉售等方式。

(2)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虛擬物品為本服務的無形工具,並非實物資產,其所有權、發行、變更、管理之權限均屬於甲方,乙方僅有權在指定範圍內使用本服務。。

(3)乙方不得以甲方指定以外的方式,向他人轉讓、贈與、買賣(實物貨幣或預付支付方式)、借貸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虛擬物品等商業行為。

(4)即使在服務上顯示「收費」、「購買」、「贈送」等字眼,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本服務權利並不轉移給乙方,乙方僅有權在指定範圍內使用本服務。

(5)乙方應自行承擔費用與責任解決因違反本條前四項所引起的問題,且不得對甲方造成任何損害。

(6)乙方在本服務中產生之紀錄等數據內容歸甲方所有。

第八條(本服務之中斷或延遲等)

甲方將努力持續、穩定地在每週 7 天、每天 24 小時提供此項服務。但是,如果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本服務可能會中斷。除非緊急需要,甲方應提前在網站上通知本服務之中斷。

(1)因定期檢查、緊急檢查、維護或建造本服務的設備而不可避免時。

(2)當發生火災、事故、停電、自然災害、國家緊急事件或法院等公共機構採取措施等不可避免之因素時。

(3)電信業者停業或電信服務終止且無法提供此項服務時。

(4)即使甲方已採取合理之安全措施,線路或設備仍發生故障時。

(5)甲方判斷服務中斷為必要操作時。

(6)甲方對乙方因本條前六項所遭受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條(停止營運)

因甲方停止本服務之營運而終止契約者,應於停止服務前三十日公告於官方網站首頁、遊戲登錄頁面或購買頁面,並依乙方登錄之通訊資料通知乙方。
如甲方未依前項期間公告並通知,除應退還乙方未使用之付費購買點數或遊戲費用且不得扣除必要成本外,並應提供其他合理之補償。

第十條(違反服務條款)

(1)如果乙方違反本服務條款或其他營運條款時,甲方將能夠採取以下行動。

·         注意或警告

·         限制或暫停使用本服務的任一部分或全部

·         限制或暫停申請使用本服務

·         暫停使用或刪除帳號

·         暫停使用或剝奪乙方在本服務中獲得的遊戲內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虛擬物品等。

·         終止本服務條款

(2)本條第1項規定之處理內容,於緊急狀況外,將以本服務乙方之畫面顯示為準。

(3)如果甲方因乙方違反本服務條款而遭受損害,甲方得向乙方要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帳號之暫停使用)

(1)甲方可自取得帳號之日或最後一次登錄本服務之日起,每年暫停一次長期未使用本服務帳號的使用,恕不另行通知。

(2)如果乙方屬於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甲方可以暫停其使用該帳戶。

·         個人資料不準確或不足時。

·         有盜用充值卡、信用卡、遊戲內虛擬貨幣等之嫌疑。

·         本服務相關的個人資料,如帳號和密碼以及登錄認證所需的資料可能因乙方管理不慎而洩露,遭第三方未經授權使用,或存在此類使用風險時。

·         乙方個人資料被不必要地獲取時。

·         乙方干擾業務的營運時。

·         為確認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是否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代理而註冊時。

·         乙方的帳號使他人感到不舒服或違反公共秩序與道德時。

·         乙方過去曾對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損害或不利之人註冊時。

·         其餘甲方判斷向乙方提供此服務不適當時。

·         其餘依中華民國法規命令所必須採取之措施。

(3)本條第二項規定的帳號暫停使用,除緊急狀況外,應以該服務顯示在客戶裝置螢幕的方式通知。

(4)如果甲方根據本條第二項規定暫停使用一個帳號,該帳號持有實際持有多個帳號。甲方有權暫停使用乙方擁有的所有帳號。

(5)甲方將考慮客戶違反規則的內容、程度、次數、結果等各種情況,限制其使用服務。在本條前項規定的使用限制下,甲方將通過書面、電子郵件、裝置螢幕向客戶提供使用限制的原因以及使用限制的類型、期限和用途。當乙方打算對甲方的使用限制提出申訴時,應於受通知之日起 15 天內,以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將申訴理由通知甲方。

(6)如果需要進行身份驗證,甲方可能會通知原因並要求乙方出示身份證件或替代證明。一旦達到目的,甲方將以無法複製的方法銷毀該證件或證明,但應歸還而不需銷毀之證件或證明除外。

(7)乙方可以自行刪除帳號,若要刪除,請在遊戲平台中執行以下步驟:

·         點擊主界面的右上角的設置按鈕。

·         點擊“刪除帳號”。

·         檢查帳號信息。

·         輸入DELETE進行確定刪除帳號。

·         如果綁定了電子郵箱,則需要接收驗證碼以確定刪除;如果沒有,則需要重複輸入UID以確定刪除。

注意,一旦確定刪除帳號,帳號數據將永久不能恢復。

第十二條(取消本條款)

(1)若乙方希望取消本條款,可以通過甲方指定方式通知甲方取消本條款。

(2)若發現乙方死亡,甲方將取消與相關乙方的本條款。即使是該乙方的繼承人也不能繼續使用該乙方之帳號。

(3)若乙方違反本條款和管理政策,並且有干擾業務的執行疑慮,甲方可以通過甲方指定方式通知取消本條款。此外,若同一乙方擁有多個帳號,甲方有權對該乙方擁有的所有帳號取消本條款。

(4)若本條款被取消,甲方將終止提供乙方本服務,乙方將失去這些服務所有期限之利益。

(5)甲方得如根據本條第1項至第4項取消帳號,得隨時刪除上開取消帳號之個人資料、遊戲資料等或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免責聲明)

(1)乙方應對使用本服務及其結果負責,如因使用本服務給第三方造成損害,由乙方自行承擔風險和費用解決,甲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或損害。

(2)乙方有責任保存在本服務上發布之內容。即使甲方儲存之數據丟失,甲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3)因乙方的行為造成遊戲內遊戲虛擬貨幣、遊戲虛擬物品等數據丟失,甲方將不予賠償。

(4)甲方會提醒乙方注意使用時間,但乙方應自行決定,盡量避免過度使用、擾亂健康的生活環境。因違反本規定而造成的任何損失,甲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5)對於因乙方使用本服務而引起的乙方與其他乙方之間或乙方與第三方之間的利益衝突或糾紛,甲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6)對於在使用本服務時可能出現的任何問題,例如應用程式的安裝工作等問題,甲方不對乙方或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7)甲方對乙方使用本服務獲得的資料完整性、準確性、適用性等不承擔任何責任。

(8)對於因乙方使用本服務而造成其他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不利或損害(包括任何軟體、數據或硬體故障),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9)甲方不承擔乙方因本服務中斷而產生的任何費用(電話費、網路費、其他費用等)。

(10)乙方因非甲方規定之操作方法而導致的任何故障,甲方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四條(退款)

付費服務、免費服務、其他商業服務等一經乙方結算,非有本條款第一條、第九條第2項之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退款。

第十五條(不當利用之網路行為及網路犯罪之禁止)

甲方不負對乙方利用服務之行為進行監控或以任何形式審查乙方所張貼、上傳或輸入之內容的義務,但若甲方發現乙方有下述任一行為時,除將立即禁止乙方使用本服務,並視情節向執法機關檢舉或告發。

·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甲方或第三方網際網路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         發送大量郵件、廣告,侵害他人隱私或造成甲方或其他網站系統之障礙或負擔。

·         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遊戲常態設定或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從事散播電腦病毒之行為。

·         竊取、更改、破壞、毀損他人資料。

·         未經授權傳輸、張貼、發表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之內容。

·         擷取非經正式公開或授權資料。

·         傳送或發表具誹謗性、攻擊性、猥褻性的文字、圖片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檔案。

·         張貼或傳播任何虛偽不實廣告、引人錯誤之宣傳資料或其他形式的廣告。

·         利用網際網路販賣毒品、槍砲彈藥等違禁品。

·         利用網際網路誘拐未成年男女或從事性交易媒介。

·         冒用他人名義或信用卡或以其他方式利用網際網路進行詐騙行為。

·         從事其他任何違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侵害他人權利及其他法令所禁止之行為。

第十六條(智慧財產權)

(1)凡於甲方平台上所刊登之所有著作內容,包括圖片、影像、聲音及程式等,其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及商標皆屬甲方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重製、改作、散佈、編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使用。

(2)乙方於甲方平台上所上傳的文字、圖片、影片及任何形式的檔案,均應遵守著作權法與國際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不得抄襲、複製或以任何形式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

(3)若乙方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除乙方需自行負擔法律責任外,若第三方向甲方提出損害賠償及其他法律訴求,乙方應賠償甲方的所有損失。

(4)乙方使用本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數據資料均屬於甲方所有,其全部所有權、權利與利益均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進行儲存與利用。

第十七條(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基於現今網際網路之多元與開放性,甲方無法對於透過甲方所得連結之網站作任何形式之內容審查,因此,若為兒童或青少年之家長或監護人,請務必陪伴所監護之兒童或青少年一同使用網際網路,以避免不當內容之瀏覽,並教導所監護之兒童或青少年在未諮詢意見與徵得同意之前,勿任意在網路上提供有關自身之資料或從事任何交易行為。
甲方在此亦呼籲未成年之乙方遵循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長輩之指導,慎防陷入不當網路陷阱。

第十八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因本條款所生之爭議,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本條款的部分內容與中華民國法律相牴觸時,應以法律規定為準,同時相關內容將按法律規定進行修改與解釋,但不影響其他部分之的法律效力。

(2)如甲、乙方就本條款的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果時,雙方均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3)本條款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此外,若本條款有任何一部份無效,亦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